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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球与环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修订)

资料来源:      日期:2014年11月10日 14:34     浏览量:

为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国家、省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确保认定和资助工作公平、公正,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和安徽省教育厅、财政厅有关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以及《安徽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校学工〔2007〕12号)的具体要求,经研究,制定本认定办法。

一、认定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注册有正式学籍,因家庭经济困难需要资助并主动递交经济困难资格认定申请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本办法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二、认定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

(二)确定标准合理;

(三)学生本人提出申请;

(四)程序规范;

(五)民主评议;

(六)学院评定。

三、认定工作的组织管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两级管理负责制。

1.成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主要负责认定工作的组织与审核工作,成员组成如下:

组 长:院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

成 员:学院党委秘书、学院团委书记、各年级辅导员、班主任

2.成立年级各专业(班级)认定评议小组,主要负责专业(班级)认定工作的具体实施。评议小组成员要求如下:

组长:年级辅导员

成员:班主任、辅导员助理、年级各专业(班级)学生主要班干部,学生代表

其中学生代表不少于年级各专业(或班级)总人数的10%。

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辅导员将成员名单通过飞信、QQ等平台告知所有学生,予以公示。在每学年认定工作开始前,应根据学生上一学年综合表现,对评议小组成员进行适当调整。

四、认定标准

1.在组织认定工作时,应参照安徽省教育厅、财政厅制定的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标准及淮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或重点优抚对象、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财产损失严重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2.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置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个档次。具体要求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能超过学院学生总数的30%,极少数贫困生较多的班级认定的困难生比例可以上浮,但不能超过班级学生总数的35%;特殊困难学生不能超过困难学生总数的一半;因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略高于实际获得国家奖助学金的学生比例,所以不能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只能是一般困难等级。

五、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按如下程序进行。

1. 每学年结束之前,学院向学生发放《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当年录取新生的调查表由由学校统一寄送。

2. 每学年学校认定工作启动后。学院认定工作根据学校当年的认定工作要求,部署学院工作计划。年级各专业(班级)在认定工作启动后2个工作日确定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并按要求予以公示。

3. 认定评议小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组织学生填写《安徽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4.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安徽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对照本办法确定的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学习、生活消费行为,辅导员家访及日常与家长联系掌握的实际情况,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突发性情况等,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专业(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于开学第二周上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5.学院认定工作组要在向学校上报前6日,认真审核各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确认有误后予以更正。

6.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者,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接到复议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及时做出调整。

7.学院认定工作组最终审核通过后,在学校规定时间前将学生的《安徽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安徽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类统计汇总表》上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8.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安徽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9.学院将审核通过的《安徽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校学生资助管理委员会审批,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六、认定工作的检查与监督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一项常规性工作,辅导员严格按照学校、学院的工作制度,认真抓好工作落实,注重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对认定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及时向院认定工作组报告工作进展。

2.学院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将其诚信缺失记入学籍档案。情节严重的,学院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3.辅导员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按要求建立诚信档案。教育学生一定要如实提供家庭情况,通过观察学生日常现实表现,与学生交流谈心等形式,掌握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特别是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辅导员要及时做出调整并将变动信息经学院审核后,上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中共安徽理工大学地球与环境学院委员会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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