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球与环境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定细则(修订)
按照《安徽理工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修订)》(校学工〔2007〕20号)、《安徽理工大学国家助学金评定实施细则(修订)》(校学工〔2007〕21号)、《安徽理工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修订)》(校学工〔2007〕22号)的相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院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定工作,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学校的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确保评定“公开、公平、公正”。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大学生,资助标准为平均每生每年3000元。
第二条学院的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在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委员会)的指导下进行。
第三条 国家奖助学金评定的基本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
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爱护公物,热心公益;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4.勤俭节约,艰苦奋斗;保持宿舍卫生整洁,生活简朴,不追求超家庭经济状况或与大学生身份不相符的物质享受;
5.自觉遵守日常学习纪律,积极参加班级活动,上学年无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况,未受到校院纪律处分。
第四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校二年级及以上学生;
2.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排名均位于年级前10%,且其中至少一项排名位于最前,上学年课程无不及格科目;
3.同等条件下在学术研究、学科竞赛、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者优先;
4.在上述条件之外的,按照省教育厅和学校具体规定执行,从严控制。
第五条 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校二年级及以上学生,且当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
2.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年级前15%,上学年必修课程无不及格科目;
3.自立自强,奋发进取,在学生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第六条 获得国家助学金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当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学习态度端正,无不良嗜好;
3.愿意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七条 评选办法:
1.每年9月份,学校关于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启动后,学院根据具体要求,调整完善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定细则,成立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
2. 学院在本学院学生中广泛宣传,公布国家奖助学金申请条件、名额和评选程序。
3. 学生对照条件,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交学生辅导员工作办公室。其中,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励志(国家)奖学金;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资助体系中的其他奖助学金。
4.各年级根椐学生成绩、综合表现和家庭经济情况等,对申请国家奖助学金的学生进行评议推荐,提出推荐人选,并报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预审。预审后在学院内公示五天,同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
5. 预审合格的人选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经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上报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批准。
第八条 名额分配
学院根据学校划拨的奖助学金名额作为分配基数,等额分类分配。其中国家奖学金根据申请情况,名额在符合条件的学生年级中整体使用;国家励志奖学金在符合条件的学生年级中,按年级人数所占比例分配,年级内部由辅导员对照申请条件在不同专业间合理分配;国家助学金按照学生班级人数所占比例分配。
第九条 国家奖助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1. 国家下拨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到校后,学校将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学校按学期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受助学生。
2.学院要教育学生将获得的国家奖助学金主要用于学习和生活方面的正常开支。获奖助学生要坚决杜绝奢侈消费,请客聚餐,以凑份子形式缴纳班费,以及违反校纪校规的现象发生,一经发现,取消该生获奖助资格并追回已发放的资金。
3.获得国家奖助学金的学生,要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类志愿服务和公益活动。无特殊原因,必须按时参加。
第十条 本细则由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